国家能源局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。
在征求意见稿中,以下三条和可再生能源相关。
第四十五条 〔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〕
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制度,规定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*低比重指标。供电、售电企业以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当完成所在区域*低比重指标。
未完成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*低比重的市场主体,可以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向超额完成的市场主体购买额度履行义务。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交易情况相应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。
第四十六条 〔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〕
国家制定相关财政、金融和价格等政策,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。
第四十七条 〔可再生能源开发〕
国家实施流域梯级开发水能资源,在生态优先前提下积极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,适度开发中小型水电站,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、本地消纳和外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,因地制宜高效开发利用生物质能。国家鼓励推广地热能和太阳能热利用,积极推进海洋能开发。
国家鼓励城镇和农村就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,建设多能互补的分布式清洁供能体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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